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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体育课踢球致残,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

保护好学生在运动、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不仅需要家长和老师们时时刻刻把此事放在心上,更需要法律和机制上的保障。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在中学体育课上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家长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后,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在学校发生的安全事件,学校无责呢?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草皮虽有一定程度磨损,但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学生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没有加重伤情。”

也就是说,学校已经尽量规避风险,也在尽力帮助学生,而学生也应该了解足球比赛是一种对抗性运动,应该对潜在风险有所认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一直以来,不少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了安全问题,那么学校肯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对于这类情况,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根据教育部在2010年修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都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学校要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个人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也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等等。

从这个层面看,上述事件中的受伤学生,并没有遭到来自学校或其他同学的恶意伤害,学校也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并不存在严重过错。

而从校园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每次出现学生磕磕碰碰或运动损伤的问题,都将责任推给学校和老师,恐怕也不合情理,校方也难以承受这些经济索赔与责任认定的压力。

实际上,不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学生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该扮演好保护孩子的重要角色。

保障学生安全的方法有很多,将责任全都推给学校,或者出了问题全赖在老师身上,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首先,监护人有必要在家庭教育里,就校园安全风险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提醒。这包括足球、篮球等运动中的安全风险,也包括提高用电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引导工作。

再者,国家也有必要对校园安全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更多制度层面的建构,以法治力量保障各方权利。

事实上,早在2019年,教育部就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不仅提到要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还特别强调,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

这份文件也明确提到:“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提前配备相关责任保险,能减少很多事后的责任纠纷。

这次发生的校园足球安全事件,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与警惕——保护好学生在运动、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不仅需要家长和老师们时时刻刻把此事放在心上,更需要法律和机制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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